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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 告 林喜靜

林淑惠林淑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複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被 告 林炎煌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及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範圍、被告前所交付原告等之款項係何款項等事項,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