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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上 訴 人 林炎煌被 上訴人 林喜靜

林淑惠林淑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及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請求返還之不動產前經核定確定之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500元,有本院112年度沙補字第114號裁定可佐(見沙補卷第97-99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1000元【計算式:67萬8500元+47萬2500元(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人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額)=115萬1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