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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77號原 告 梁仁宗

梁基耀

梁雪芬張緁秝陳材澈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陳德旺、陳材澈、陳楨泰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臺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補正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提出完整之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舉證,證物都需要編號,並在右側黏貼標籤以利翻閱,勿等到開庭時才遞狀或僅以口頭陳述。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陳南、陳德旺、陳材澈、陳楨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當事人欄為何將陳材澈列為原告及被告。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