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81號原 告 黃怡然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黃暐筑律師被 告 林益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庚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經濟作物刈除、騰空並返還予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庚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土地業經訴外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出租與原告,詎遭被告越界無權占有。爰依租賃及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該土地上之經濟作物刈除、騰空並返還予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業經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213至214頁),故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