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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25號原 告 陳淑華

陳淑鈴陳羿均林秀玉陳科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被 告 陳寶林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陳羿鈞 陳羿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