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 葉惠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市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