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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 告 張王月花

張珮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張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萬459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0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另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原告請求塗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91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下稱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建物,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辦理塗銷登記。

㈠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

料,與系爭房屋同巷鄰近地點、相似屋齡、相同建物型態之房地,於113年2月、112年2月、000年0月間交易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30.4坪)、1850萬元(35.93坪)、1720萬元(35.54坪),參考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坪50萬7510元【(1600萬+1850萬+1720萬)÷(30.4坪+35.93坪+35.54坪)≒507510,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每平方公尺15萬3521元(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507510÷3.3058≒153521,元以下四捨五入)。另依財政部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太平區房屋之評定現值應占房地總價22%,則土地占房地總價比例為78%,是系爭土地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萬9746元(計算式:153521×78%=119746,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萬3775元(計算式:153521×22%=33775,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系爭土地面積172.37平方公尺,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17.5平方

公尺,原告2人之應繼分比例合為二分之一,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0萬4590元【(119746×172.37+33775×117.5)×½≒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適當。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3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1300元外,尚應補繳8萬902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