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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 告 林山章

林金鋒廖彩微陳昇輝陳玉姿陳昇旭陳昇耀陳淑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112年度訴字第2405號、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事件及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以非法人之團體為當事人之訴訟,關於該非法人之團體是否存在,存有爭議者,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113年3月11日及113年5月30日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本重劃區抵費地之分割及出售」無效或不成立等語。惟查,原告林山章、廖彩微、林金鋒及訴外人林文達、林妤珊、施昀杞、林承澤、林坤建前分別訴請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及確認被告民國107年8月28日成立大會決議「九、選舉理監事」暨「十、討論提案二:本重劃區之理事、監事選舉投票結果,提請大會審議」無效等情,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112年度訴字第2405號、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事件為第一審判決(下合稱另案訴訟),目前均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本件訴訟之起訴狀、該案判決在卷可憑,則另案訴訟之審理結果,將影響本件被告是否有權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而為本件決議,可見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