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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295號原 告 游昱麒被 告 張淑妮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登記以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雅豐登字第007890號、第007900號收件所設定依次擔保金額新臺幣75萬元、3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均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登記繼承其胞弟游明育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後,發現王姓抵押權人將如主文所示抵押權讓與登記於被告。原告於110年5月間抵押權人即被告查封系爭房地時,資助現金給游明育去清償債務,被告於收到債款後,辦理塗銷查封,但至今仍未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被告之債權確屬不存在,其抵押權應予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非全然無據。

復經本院參地籍異動索引所載,依職權函請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提供系爭房地於110年5月27日查封及塗銷查封(收件字號:110年豐普登字第049280號、第049300號)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63頁),依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113年8月22日函覆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85至90頁),核與原告主張之情事相符,又無任何爭執或反證,自非無可信。

五、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分別為民法第307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明定。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抵押權均登載「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即生抵押權之從屬性。既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於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