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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04號上 訴 人 顏金麟

顏素瀠被上 訴 人 顏助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424元(見本院卷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