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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0號原 告 吳健邑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被 告 周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0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01號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4年度重上字第264號審理,該案件業經撤回上訴而告終結,業經調閱臺中高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64號及115年度上移調字第47號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