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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11號上 訴 人 大立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玲美被 上訴 人 莊秉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