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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7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