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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0號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被 告 薛世榮

薛陳美玉薛曉暐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