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54號上 訴 人 張喚榮被 上訴人 許郁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4,792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18.94㎡】×起訴時每㎡公告現值4,400元+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2萬1,456元=98萬4,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