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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5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被 告 陳淑芬

居臺中市○○區○○路○段○○○巷0 ○0號傅良惠訴訟代理人 曾金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傅良惠,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