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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7號上 訴 人 大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佑霖上 訴 人 曾孟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2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大塊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曾孟真之上訴利益為92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