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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387號原 告 曾○○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告 賴○○訴訟代理人 林劼穎律師被 告 林○○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乙○○原為夫妻關係,然自民國112年11月間起原告

發覺被告乙○○之言行詭異,經調取被告乙○○駕駛之車輛上(下稱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錄音、錄影內容(下稱系爭影音證據),發覺被告乙○○與其同事被告甲○○有外遇之對話及共處紀錄,包括被告二人於112年12月17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15日在系爭車輛上親吻、口交,且於113年1月7日對話可知被告二人有不當性關係,另於112年12月24日對話可知被告甲○○知悉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又被告乙○○多將系爭車輛鑰匙置於房間內梳妝臺上,原告可隨意取得,原告經常至系爭車輛拿取子女物品,偶而亦駕駛系爭車輛,原告持鑰匙進入系爭車輛,符合我國社會一般夫妻日常使用雙方車輛之情,手段亦屬平和,難謂有何侵害被告乙○○隱私權或逾越必要程度之情形,系爭影音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而與被告乙○○為上開

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嚴重破壞原告之婚姻、家庭,造成原告心理憤恨難平、失眠、憂鬱,因此和解離婚成立,導致原告家庭、婚姻破裂,被告二人所為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情節確屬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告乙○○則以:㈠配偶權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更是抽象概念,難認原告有何權利或身分法益受侵害,且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作成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經宣告違憲,性自主權已然提升至憲法位階,屬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概括基本權,相比於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配偶權尚非法律上明文保障之權利,原告援引前揭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尚屬無據。

㈡原告所提出系爭影音證據之行車紀錄器係裝設在被告乙○○單

獨使用之系爭車輛上,原告為調查蒐集被告乙○○侵害其配偶權之事證,未經被告乙○○之同意,擅自從被告乙○○支配之隨身包內拿取系爭車輛之車鑰匙,進而持該車鑰匙開啟並進入系爭車輛取走系爭影音證據,其行為該當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已逾越必要之程度,縱認原告之目的在調查蒐集侵害其配偶權之事證,亦難認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系爭影音證據核屬非法取得,應無證據能力。

㈢又原告與被告乙○○婚後即爭吵不斷、感情不睦,於孩子出生

後因照護觀念及婆媳問題迭生爭端,已使被告乙○○對於其與原告之婚姻生活失去期待,兩造婚姻早已破裂,縱認被告有侵害原告之權利,亦非情節重大,如認原告得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損害,因原告之損害輕微,復衡以被告乙○○係清潔隊之一般臨時工,且工作之餘仍需辛勤照料子女及家庭,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8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顯然過高,另原告取得系爭影音證據之行為,已侵害被告乙○○之隱私權,故以被告乙○○對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債權抵銷之。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甲○○則以:㈠配偶權非憲法上、法律上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亦非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故原告並無任何權利遭受侵害,縱認配偶權或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存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亦闡明刑法通姦罪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比例原則而失其效力,可見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應優先於配偶權或法律上利益受保障,難認被告二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

㈡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影音證據係被告乙○○所使用系爭車輛之行

車紀錄器畫面,並非原告所有,原告非法侵入系爭車輛竊取,其所為已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且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恣意竊聽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之舉措,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原告以侵害他人隱私權、人格權之方法取得系爭影音證據,屬侵害被告二人之重大法益且違背公序良俗,應無證據能力。

㈢又依被告乙○○調解聲請狀之記載,被告乙○○聲請離婚之理由

,係因兩人已爭吵多月,且被告乙○○長期承受原告之苛責與謾罵,與被告甲○○無關。況依被告乙○○答辯狀之記載,被告乙○○已對其與原告之婚姻生活失去期待,被告乙○○與原告離婚,與被告甲○○無相當因果關係。

㈣如認原告得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損害,因兩造之身分地

位並非經濟狀況均不佳,且原告與被告乙○○之夫妻關係惡劣,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80萬元顯屬過高。又原告竊取系爭影音證據侵害被告二人之隱私權,被告二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得分別請求原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40萬元,故以被告二人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相互抵銷,原告已無餘額可再向被告甲○○請求。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65頁)㈠原告與被告乙○○於110年3月30日結婚,嗣於113年6月13日離婚。

㈡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兩女,被告二人均在臺中市○○區清潔隊工作。

㈢系爭影音證據為被告乙○○所使用系爭車輛內之行車紀錄器影像。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65頁)㈠系爭影音證據是否為原告合法取得?能否作為本件證據使用

?㈡被告二人有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㈢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80萬元,有無理由?金額是否適當?㈣如原告係非法取得系爭影音證據,有無侵害被告二人之隱私

權?如有,被告二人能否主張抵銷?

六、本院之判斷㈠系爭影音證據難認係非法取得,得作為本件證據使用⑴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共同妨害婚姻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⑵本院審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

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查被告既未否認原告與被告乙○○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同住一處,則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同住期間持車鑰匙進入被告乙○○所使用之系爭車輛一情,與一般夫妻於共同生活期間使用對方車輛之常情尚屬無違。又原告主張其自系爭車輛取得系爭影音證據,係因發覺被告乙○○之言行詭異始為之等語,則原告為保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之目的,進而調取查看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之影音檔案,其蒐證方式雖非全無瑕疵,然其主觀上之目的係屬正當,並非出於無故為之,自不符合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難認係非法取得。況妨害他人婚姻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此類事件之行為本身即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客觀上難以期待被害人能採用何種毫無限制或侵害配偶一方隱私權之方式加以取證,又被告取得系爭影音證據之過程中,並未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法手段,故經權衡原告取得系爭影音證據之目的尚屬正當,且所使用之方式亦屬和平,又所取得之證據僅作為本件共同妨害婚姻之訴訟使用,並未過度侵害被告二人之隱私權,堪認尚不違反比例原則,系爭影音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件證據使用,是被告二人抗辯系爭影音證據為違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等語,難認可採。

㈡被告二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原告得請求被告二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此項基於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自屬依法應受保護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並非認定基於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已不受法律之保障。因此,倘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自足以構成侵害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是被告二人抗辯配偶權非法律明文保護之權利等語,尚非可採。

⑵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112年12月17日、113年1月5日、113年1

月15日在系爭車輛上親吻、口交,且於113年1月7日對話可知被告二人有不當性關係,另於112年12月24日對話可知被告甲○○知悉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影音證據及錄音譯文、擷取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5、129至159頁),而觀之系爭影音證據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對話譯文(節錄),顯示被告二人確於112年12月17日、113年1月5日、113年1月15日在系爭車輛上進行口交行為,並於113年1月7日談論渠二人間發生性行為之經過等情;復觀之系爭影音證據如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譯文(節錄),可知被告二人亦曾於112年12月24日談及被告乙○○離婚之事,足見被告甲○○於前開行為期間已知悉被告乙○○當時為有配偶之人,堪認被告二人均明知原告與被告乙○○於前開期間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為上述口交、性行為等顯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活動之親密行為,非屬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且次數非僅單一,已達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自屬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足令原告精神上承受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⑶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二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情節、原告因此所感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復參酌兩造身份、地位、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之財產狀況,暨原告學歷高中畢業,目前從事機械加工業,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被告乙○○學歷二專畢業,目前為清潔隊臨時工,被告甲○○學歷大學畢業,目前任職清潔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66、177、179頁),認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㈢被告二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被告二人雖抗辯原告未經被告乙○○之同意,擅自取得被告乙○○所使用系爭車輛上行車紀錄器之系爭影音證據,已該當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並侵害被告二人之隱私權,故以被告二人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相互抵銷等語。然原告為保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之目的,進而調取查看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之影音檔案,並非出於無故為之,自不符合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又被告二人明知原告與被告乙○○於前開期間之婚姻關係存續中,竟仍為上述口交及性行為,係屬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揭規定,被告二人不得主張債務之抵銷,是被告二人此部分之抗辯,自難憑採。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慰撫金,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兩造合意113年11月15日(見本院卷第103、105、11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主文第1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二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附表:(時間:民國)編號 日期 對話譯文 1 112年12月17日 被告甲○○:還是很多喔。 被告乙○○:嗯。 被告甲○○:很多。 被告乙○○:禮拜一比較多,禮拜二比較不來。 被告甲○○:禮拜二喔,我...一週我就沒在用了。 被告乙○○:就床上就好了,因為不會再上來,蛤。 被告甲○○:誰打的。 被告乙○○:沒有人啊。 被告甲○○:衛生紙啊。 被告乙○○:你那個來。 2 112年12月24日 被告甲○○:來...怕離婚,你如果離婚,我也,害我不能跟你,我也會敢,敢跟你出去,對吧。 被告乙○○:嗯,是這樣講沒錯啦。 被告甲○○:對,你如果離婚,看我要,我跟你單獨出去我也會,我又不會怕。 3 113年1月5日 被告甲○○:喔,我快受不了啊...你給我衛生紙。 被告乙○○:嗯。 被告甲○○:你有嗎? 被告乙○○:嗯。 被告甲○○:那要射了喔...快受不了了...你怎麼這麼會用...你怎麼比之前還會用,你有看,你有網路上看嗎?要不然你怎麼這麼會用。 被告乙○○:沒有呀,我也是這樣子來。 被告甲○○:有射很多嗎? 被告乙○○:比較少。 被告甲○○:比較沒那麼敏感。 被告乙○○:什麼沒有那麼敏感,喔,就是比較沒有那種感覺,對不對? 被告甲○○:對啊,可以撐,可以。 4 113年1月7日 被告乙○○:你會擔心,是因為你那天有射進去,如果你沒有射進去,就不會擔心了,對不對。 被告甲○○:對啊,就是因為我有射進去,我所以我在擔心。 被告乙○○::跟你說那個要來了,那沒有關係啊。那要來之前,射進去都不會有關係。 被告甲○○:難說。 被告乙○○:啊沒有,啊那一次為什麼我叫你沒有,不要戴,你怎麼、你怎麼、你怎麼會願意。 被告甲○○:你說那天喔? 被告乙○○:對呀,你怎麼。 被告甲○○:我想說,我想說你說快來了啊。 被告乙○○:嘿。 被告甲○○:想說應該、應該是,應該好像你沒幾天,因為我知道你都月初啊。 被告乙○○:還有,那我問你 ,那沒有戴,那感覺跟有戴的感覺有什麼差。 被告甲○○:啊當然沒戴比較舒服。 被告甲○○:而且我現在又射進去,你應該裡面很有感覺了。 被告乙○○:所以我才跟你說射啊。 被告甲○○:射裡面你有感覺? 被告乙○○:當然啦。 被告乙○○:一開始很緊啊,後面就還好,但是你的真的很大,不是我在講,又很強。 被告甲○○:真的啊? 被告乙○○:真的啊,又很長。 被告甲○○:我知道,我才故意就很出來,然後在。 被告乙○○:沒有,那吃的時候就有感覺了,那那那那已經超長的。 5 113年1月15日 被告甲○○:我說你妹妹啊,有點鬆。 被告乙○○:沒有。 被告甲○○:你吃到衛生紙齁...這樣受不了...啊你嘴 角塞滿滿的。 被告乙○○: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