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被 告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調解成立(114年中司移調字180號),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