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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54號原 告 李蕙玲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陳昆鴻律師被 告 許雅貞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解除委任)

王紹安律師複 代理人 潘述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0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設定抵押權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20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2條撤銷與被告締結消費借貸及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有無理由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大多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堪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