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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78號原 告 王學平被 告 林宗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98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乃債務人主張為執行名義之請求權,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強制執行,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故法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債務人起訴時本此異議權排除執行名義所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62號、98年度台抗字第72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在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為準。

二、經查,被告持執行名義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公證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於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請求原告應將系爭土地交還被告,並自租約終止日(即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日租金新臺幣(下同)1050元10倍即1萬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31號案卷查核屬實。次依原告起訴狀主張,則係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3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應予撤銷。是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請求原告交還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2840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1頁)計算,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728萬4000元(計算式:72840×100=0000000),再加上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前(即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共181日)之懲罰性違約金190萬500元(計算式:1萬500元×181天=190萬500元),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18萬45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