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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89號上 訴 人 宋麗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陸政因113年度訴字第348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