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4號原 告 楊莉玲被 告 國聚國圖1號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峻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之規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2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