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21號上 訴 人 陳雅萍律師即薛銀霞之清算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銀霞、吳治寬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4,9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32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