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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6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楊榮福被上訴人即被 告 楊勝明

楊筱菁楊貽婷楊怡慧楊峻昇楊峻皓楊怡靜楊珮琪楊健詮楊芷妡楊珮亭楊彩桂楊彩玉楊勝雄楊美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569號塗銷分割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萬2,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