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6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楊榮福被上訴人即被 告 楊勝明

楊筱菁楊貽婷楊怡慧楊峻昇楊峻皓楊怡靜楊珮琪楊健詮楊芷妡楊珮亭楊彩桂楊彩玉楊勝雄楊美雪當事人間塗銷分割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