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7號上 訴 人 生活美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嘉被 上訴 人 龍韜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殷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6125元(43萬6125+3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30元,爰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