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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94號原 告 慈惠堂法定代理人 張芬容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被 告 洪協堂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被 代理人 陳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偽證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偽證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以112年度訴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