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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03號原 告 蔡達偉

蔡達仁蔡伊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被 告 蔡翼德

柳蔡金娥

蔡依芬

林士銘

林美京

林美鈔王林玉真林美麗

林雪玉

廖偉成廖秀琴廖玉熏

李佩蓉

蔡宗宏蔡昌霖蔡惠雯蔡欣樺蔡婉妤蔡智軒陳進發陳楹捷

陳浚銘陳沛銦蔡榞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被 告 賴蔡文貞

蔡敏卉

蔡偲民鍾貴彩陳湧貿

林信宏

林倩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原告於115年1月14日擴張訴之聲明狀(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追加訴請拆除系爭1419、1420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圍籬、圍牆,惟兩造於審理期日均僅針對被告就系爭房屋,有無占有系爭1416、1417、1418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進行攻防,未就前述圍籬等地上物占用系爭1419、1420地號土地表示意見。

㈡卷內系爭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二第31頁)僅載明系爭1416至1

418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及範圍,至於前述圍牆、圍籬部分僅簡單用藍色、綠色線條標示,實際長度、範圍仍有疑義,尚待釐清。

三、為兼顧兩造充分攻擊與防禦權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