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被 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