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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 告 梁垚銘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被 告 陳冠州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被 告 許雅貞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複代理人 潘述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6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關於詐欺部分)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