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原 告 陳昱溱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林詩瀚訴訟代理人 呂欣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22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68萬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甲○○前因懷疑兩造發生婚外情,不斷騷擾原告並揚言提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5日要求原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被告經營之昶泰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昶泰公司)離職,原告無奈下於同日簽立切結書(下稱切結書),允諾於111年4月22日給付賠償金60萬元(下稱賠償款項)予甲○○,並於3個月內辦好離職。嗣因原告無力給付賠償款項,即於111年4月11日與被告討論後,兩造約定先由原告向銀行貸款以給付甲○○賠償款項,被告再負責給付原告貸款之分期償還款項等內容(下稱系爭約定)。原告遂透過被告介紹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城東分行貸款承辦人員楊嘉馨,依約於111年4月20日向凱基銀行以網路申辦方式,貸款80萬元(下稱系爭貸款),再依切結書內容於111年4月22日匯款60萬元予甲○○,被告隨後亦依約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日期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款項予原告以繳付系爭貸款分期償還款項,被告再於112年2月5日允諾承擔系爭貸款之金額為80萬元(下稱系爭約定款項),且應於112年12月前全部給付,並續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9所示日期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9所示之款項(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下稱已付款項)予原告以繳付系爭貸款分期償還款項,是被告依系爭約定應給付原告68萬4000元【計算式:本金60萬元+利息20萬元(貸款7年期間之利息)-已付款項11萬6000元=68萬4000元,下稱系爭約定餘款】。為此,爰依系爭約定及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㈠原告簽立切結書後,卻又仍與被告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為甲○○
發現,復與甲○○於111年6月22日簽立第二份切結書,允諾賠償甲○○100萬元,並於111年7月8日自所任職之公司離職,原告卻反悔簽立切結書,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對甲○○及其母提出詐欺、恐嚇得利等罪嫌告訴,經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16號不起訴處分,再經臺中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580號再議駁回確定(下稱前案)。因原告拒不履行切結書、第二份切結書內容,故甲○○向本院對原告提出請求債務清償之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79號審理,判決原告應給付105萬元,及自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事件)。原告簽立切結書、第二份切結書不思履行所切結之內容,反提起前案告訴,並於前事件抗辯切結書、第二份切結書遭詐欺、恐嚇而不成立,前案、前事件均為對原告不利之認定,原告竟再提出本件,心態可議。
㈡原告於前事件主張:被告對其說就給甲○○錢,被告會再給原
告錢等內容,卻於本件起訴主張:係因簽立切結書後,因無力清償,始與被告討論後達成系爭約定等內容,前後顯有矛盾。
㈢被告僅於111年4月10日單純提供原告凱基銀行貸款承辦人員
楊嘉馨之聯絡方式給原告,至原告如何申貸,申貸金額為何,均由原告自行決定,此觀附表二編號1簡訊內容自明。
被告基於當時與原告交往,以兩造將來仍繼續交往為前提,告知原告在自己經濟能力許可下,給予原告金援,並未有承諾系爭約定之意思表示,縱認有系爭約定存在,兩造業已分手未再交往,被告經濟狀況惡化,自得拒絕履行。
㈣被告固有匯款已付款項予原告,係基於男女朋友關係所為之
金援,如兩造間果有系爭約定之合意,原告豈會於111年4月22日給付賠償款項予甲○○後,未立即被告於111年5月起代原告繳付系爭貸款之分期償還款項,卻隨至同年9月19日才請求被告金援,且被告果允諾給付系爭貸款,被告大可將款項匯入貸款還款帳戶,又何需先匯款給原告,況如附表一編號
5、編號6之兩筆款項,均在112年2月間,且金額不一,均與常情有違。
㈤兩造間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內容,但附表二編號4之對話
,被告回覆「好的」,係在對原告請求金援表示願意幫忙之意,並非承認兩造間存有系爭約定並允諾於112年12月前清償系爭貸款餘額之意。
㈥被告遭甲○○發現侵害配偶權後,對被告財務管控甚嚴,實無
資力可資助原告。被告雖承諾對原告金援,但被告經濟狀況之後明顯變差,自得拒絕繼續金援原告。
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對被告抗辯之主張:㈠被告於原告簽立切結書後隔天即111年4月6日,告知原告外遇
其也有責任,但因為賠償金額較大,所以請原告先去貸款並介紹凱基銀行楊嘉馨給原告,被告會按月將貸款分期償還款項給原告。
㈡原告於取得系爭貸款後於111年4月22日給付賠償款項予甲○○
,卻未隨即向被告請求給付賠償款項,遲至111年9月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貸款分期償還款項,實係因被告先前告知無法一次給付賠償款項,原告才會配合被告要求辦理系爭貸款,且被告告知怕甲○○知悉其幫忙原告給付賠償款項,故先由原告支付111年5月至8月間之分期償還款項,尚難認與常情有違。
㈢至被告未直接承受系爭貸款,以先由被告匯款給原告繳付分
期償還款項之方式,亦係被告要求,自無被告所辯以迂迴方式透過原告繳付分期償還款項顯不合常理之情。
四、本院於114年2月13日、同年3月20日言詞辯論庭與兩造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經兩造同意如下:(見本院卷第174、1
75、234、235頁)㈠不爭執事項:
⒈甲○○前因懷疑兩造發生婚外情,於111年4月5日要求原告賠償
60萬元,原告簽立系爭切結書允諾於111年4月22日給付賠償款項。
⒉原告向凱基銀行申辦系爭貸款後,再依系爭切結書內容於111年4月22日匯款賠償款項予甲○○。
⒊原告直接跟被告告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以繳付系爭貸款分期償還款項,被告就依原告告知之金額轉帳給原告。
⒋被告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已付款項予原告。
⒌前事件之訴訟經過。
⒍兩造間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LINE通訊內容(附表二編
號1、編號6至編號8之簡訊、LINE通訊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
⒎原告主張之系爭約定款項遲延利息自113年1月1日起算(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㈡爭執事項:
原告依系爭約定及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8萬4000元有無理由?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上判斷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律上依據,首重當事人間基於契約自主、意思自由所訂立之證據契約,次依實定法上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要件規定(如民法第187條第2項、第191條之2等)、及法律上推定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參照,其適例如民法第153條第2項、第425條之1第1項、第943條等),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明文,即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而於當事人間未訂有證據契約,或無實定法相關規定可資遵循,而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定其舉證責任分配之情形,在適用上固以該條規定之標準為判斷依據。惟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於具體事件之適用上,是否該當於「有利於己之事實」,須審酌事件類型(現代型或非現代型紛爭)、待證事實特性(積極或消極、外界或內界)、法律就要件事實規範型式(原則或例外、權利發生或否定、法律效果存在或妨礙)、所涉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輕重大小及訴訟法上要求(優先追求實體利益或程序利益)、整體利益(立法者意思、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事實之蓋然性)等項,針對個別案件具體而妥適判定,以符合公平之要求及武器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次按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係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已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主張兩造間成立系爭約定,揆諸上揭規定與說明,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被告則應於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時,就其抗辯為不實及提出反對之主張,負證明之責。
二、被告於前事件一審法院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庭證稱:我與原告間有不正常的男女互動,包含一起外出、甚至性行為,於原告簽立切結書後,我仍與上訴人持續往來,111年5月16日有與上訴人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前事件一審卷第125、126頁)。兩造間確實有包括「想你」、「想要你舔舔」、「想要你壞壞我舔舔我」、「想舔你受不了叫我趕快插入」、「想吃掉溱寶」、「想跟你邊玩邊洗澡」、「瀚寶每次舔私密處真的好害羞...但我也好喜歡」、「我也愛溱寶的騷樣」、「寶舔我的時候也很舒服阿」、「愛你」、「我抱著你親」、「好想你」等簡訊內容(見前事件一審卷第79至93頁)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前事件卷核閱屬實,並有前事件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至167頁),堪認兩造確有共同侵害甲○○配偶權之事實,而甲○○於111年4月5日要求原告賠償60萬元,原告簽立系爭切結書允諾於111年4月22日給付賠償款項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⒈),堪信為真。足證原告簽立簽結書願給付甲○○賠償款項,實係肇因於兩造發生婚外情所致,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因兩造間婚外情致原告需給付甲○○賠償款項其也有責任而允諾負擔之動機一節,即非無憑。
三、又原告向凱基銀行申辦系爭貸款後,再依系爭切結書內容於111年4月22日匯款賠償款項予甲○○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⒉),而於原告申辦系爭貸款前,被告確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傳送楊嘉馨之聯絡方式予原告,介紹原告向凱基銀行申辦貸款,原告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詢問被告賠償款項是否一定要由其本人貸款支付,被告回覆係因無法以其名義申辦,且會給付原告貸款不足差額及每個月提早給原告貸款分期償還款項,並要原告配合跟其介紹的楊嘉馨申辦及告知被告月付金額,以方便被告計算利率等內容。原告即依被告指示向凱基銀行申辦貸款,借款期間7年,約定以凱基銀行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5.3機動計息,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之應繳日期,每月應償還之本金加利息約為1萬2000元,有系爭貸款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個別協商清償協議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9至281頁),而被告於原告申辦系爭貸款並給付賠償款項予甲○○後,即自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除於112年1月間未匯款而於112年2月4日匯款2萬元外,至112年4月2日止,每月均匯款相當於系爭貸款分期償還款項每月金額予原告之事實,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⒋),再參酌被告於前事件一審法院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庭證稱:「(你有無用上開手機傳簡訊跟被告說叫被告貸款去還你老婆(指甲○○)錢?)我應該有提到過,就是我們在一起的情況。」等內容(見前事件一審卷第128頁),均核與原告主張兩造有以系爭約定合意由原告申辦系爭貸款以給付賠償款項予甲○○,再由被告按月提早給付貸款分期償還款項予原告以清償系爭貸款之內容,相符一致,應堪採信。
四、被告於112年1月間未依約匯款,而於112年2月4日始匯款2萬元,已如前述,原告恐被告未依系爭約定負擔系爭貸款,遂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以LINE告知被告系爭貸款可以讓被告慢慢還,並要求被告簽立借據,約定於112年12月還清以為憑據,被告不僅未否認有系爭約定存在,反於如附表二編號4時間,對原告上開要求回覆「好的」,並在原告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間,原告再要求被告先轉20萬元,餘款分4期給付;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要求原告要於每個月20日前匯款完成;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要求被告應依約於每月20日完成匯款,被告始終回覆會遵期匯款,並要原告再寬限時間供其處理款項,並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告知原告112年3月之分期償還款項會先轉給原告,其他的已在協調,有機會一次結清等內容,均核與原告前開主張若合符節,足稽兩造於附表二編號3之時間,將原由被告按月提早給付貸款分期償還款項予原告以清償系爭貸款之內容,合意變更為被告應於112年12月前應給付原告80萬元並扣除已付款項之事實。
五、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原告於前案中,雖主張切結書、第二份切結書係遭甲○○及其母詐欺、恐嚇取財,並於前事件中主張切結書無效,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⒌),惟此屬原告與甲○○間就切結書、第二份切結書所生之法律關係糾葛,與本件原告係主張為給付切結書所約定之賠償款項,而與被告合意申辦系爭貸款並由被告負擔清償之法律關係,兩兩無涉,自無所謂前後矛盾之情。又兩造間確有合意成立系爭約定,及合意系爭約定款項為80萬元,並應於112年12月前,給付系爭約定款項餘額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則被告是否早於原告簽訂切結書前,已有告知原告願負擔賠償款項,與系爭約定實屬二事,無礙本院業已認定之事實。又被告除介紹楊嘉馨給原告外,依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2回覆原告之內容,被告自承係因無法以其名義申辦,且會給付原告貸款不足差額及每個月提早給原告貸款分期償還款項,並要原告配合跟其介紹的楊嘉馨申辦及告知被告月付金額,以方便被告計算利率等內容,顯與被告所辯:僅單純介給楊嘉馨給原告,系爭貸款與其無涉一詞,相互矛盾。又被告雖辯稱:其係基於當時與原告交往,以兩造將來仍繼續交往為前提,告知原告在自己經濟能力許可下,給予原告金援,並未有承諾系爭約定之意思表示,縱認有系爭約定存在,兩造業已分手未再交往,被告經濟狀況惡化,自得拒絕履行等語,惟原告既已盡其舉證責任證明兩造間合意成立系爭約定,並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再行約定被告應給付之系爭約定款項為80萬元,並應於112年12月前,給付系爭約定款項餘額之事實,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對其抗辯原告請求為不實及提出反對之主張,負證明之責,被告雖以前詞置辯,均未提出相關之證據方法以實其說,自無從採對被告所辯有利認定之依據。
六、本件被告依兩造間之系爭約定,由其承擔系爭貸款之繳付,並應於每月系爭貸款分期償還期前給付該期之分期償還款項予原告,供原告向凱基銀行繳納,嗣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再行約定被告應給付之系爭約定款項為80萬元,並應於112年12月前,給付系爭約定餘款予原告。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萬4000元(計算式:80萬元-已付款項11萬6000元=系爭約定餘款68萬4000元),自屬有據。
七、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未依兩造合意系爭約定,於112年12月前給付系爭約定餘款,自應於上開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一:
編號 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本院卷頁數 1 111年9月16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23頁) 2 111年10月21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25頁) 3 111年11月15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27頁) 4 111年12月23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29頁) 5 112年2月4日 2萬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39頁) 6 112年2月10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31頁) 7 112年3月2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33頁) 8 112年3月23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35頁) 9 112年4月24日 1萬2000元 原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內容(第37頁) 合計 11萬6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民國) 兩造簡訊及LINE對話內容 證據及本院卷頁數 1 111年4月10日9時3分 被告:凱基銀行城東分行楊嘉馨(楊馨)0000000000 市話0000000000分機722 地址:台北市○○○路○段000號7樓(兄弟飯店斜對面)LINEIZ 0000000000 兩造簡訊(第183頁) 2 111年4月11日11時46分 被告:傳給我看看,我現在在家,不方便電話 原告:想問這個賠償是一定要我本人貸款才行嗎?沒有其他方法了是嗎? 你應該知道我顧慮跟擔心什麼 被告:我知道你的顧慮,妳放心,我會每個月提早給妳…卡在我不能去辦…我也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這件事… 我不會消失也不會丟著不管,先辦看差多少我再拿給妳,這樣解決最簡單… 原告:了解…若只剩這方法那我配合,那要怎麼跟楊'S說呢?抱歉,我沒有這類的經驗,需要請你指導一下,謝謝。 被告:就照現況說就好了 不用擔心,最後也是銀行去審核結果 需求50萬分48期 然後要跟她要月付金額,我才能算利率 原告:了解 下午她有詢問我再這樣說,有問題我再問問你 被告:好,別擔心 兩造簡訊(第17至19頁) 3 112年2月4日23時15分 原告:80萬貸款,你可以慢慢還,請你寫張借據簽上名並請寫將於2023/12月前還清,然後先翻拍轉傳給我,再將紙本寄給我,謝謝! 兩造LINE對話(第41、185頁) 4 112年2月5日8時52分 被告:好的 5 112年2月7日6時40分 被告:給我時間 我今天先去轉給你 原告:收到,今天就請你先轉20萬,之後分四期給我,再麻煩了,非常感謝您! 已讀我就當你默認、接受了! 恩?你要求我給你時間? 轉帳時間如下 請於今天2023/2/7 18:00前,完成20萬匯款! 寫的不夠清楚或無法理解的地方,敬請告知,非常感謝您! 被告:先別急,既然事情要這樣走 你一樣要給我時間處理 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需要時間 兩造LINE對話(第43、195頁) 6 112年3月5日21時22分 原告:接下來請每個月20日前匯款完成哦~拜託 被告:好 兩造LINE對話(第215頁) 7 112年3月21日21時33分 原告:…3月款項…有匯款了嗎? 之前有協調每月20日以前完成匯款… 被告:還沒,明天轉 兩造LINE對話(第219頁) 8 112年3月22日14時19分 被告:請稍等,待會先轉給你 其他的我有在協調 原告:協調是一次結清嗎?還是什麼意思呢? 被告:對,款項有機會一次結清 其他要再花時間 兩造LINE對話(第2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