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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陳連春被 告 王亮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0分之4110)及同段第340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後,原告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即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謝恆華名下(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然謝恆華於112年2月15日死亡,而被告為謝恆華之繼承人,並業已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惟原告與謝恆華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取得,訂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雙方之借名登記關係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1號民事判決意旨,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契約之規定;因此,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已於112年2月15日謝恆華死亡時消滅,而被告為謝恆華之繼承人,被告應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謝恆華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故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起為終止委任(即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爰依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就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於108年6月24日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3404建號建物(土地權利範圍為200000分之4110、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後,有與謝恆華間就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成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謝恆華名下。嗣謝恆華於112年2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即被告,被告並已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完畢,惟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因謝恆華於112年2月15日死亡後而消滅,被告為謝恆華之繼承人,尚未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3404建號建物之第1、2類登記謄本正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謝恆華之除戶戶籍謄本各影本、謝恆華之繼承系統表,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5頁、第65頁至第75頁),經核與其上開主張均相符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借名登記者,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又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550條、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借名登記契約適用委任之規定,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借名者可依借名契約終止後之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者返還該借名登記物。再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原告與謝恆華就系爭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謝恆華又於112年2月15日死亡,其與借名人即原告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即因而消滅,被告為謝恆華之繼承人,自亦承受出借名義人之地位,而負有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而被告亦同意原告本於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返還系爭不動產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依推適用民法第550條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故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附表:

編號 土地及建物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46.22平方公尺 200000分之2055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共有部分:豐功段3450建號,面積8,320.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18)(含停車位編號B3:0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2、B3:01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2、B3:01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2) 總面積:133.44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四層:133.44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①陽台,面積18.21平方公尺 ②雨遮,面積11.32平方公尺 2分之1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