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 游偉雄
郭玫君陳柣華被上訴人 劉金福
陳信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113年8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本院卷39頁所附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