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莊明憲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今律師被 告 陳俊雄
江碧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441號、113年度偵字第28194號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9441號已於115年5月6日終結,並於115年7月21日確定;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8194號事件嗣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辦(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2463號),該案亦已判決確定並送執行,此有本院115年8月18日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