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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周偉強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彭日新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陳頂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毓淇

柯佑宣陳相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附記:

一、反訴原告先位聲明係單純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第179條之規定為請求,並非以兩造間有租賃關係為基礎,再按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是請反訴原告依上開規定陳報或具狀聲請調查,本院再就調查結果命兩造辯論後,再為憑酌。

二、另備位聲明二部分,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70條及第179條之規定為請求,亦非以兩造間有租賃關係為基礎,亦有相同情形有另行調查之必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