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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5號上 訴 人 彭嬋貞被 上訴人 周偉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5,1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㈠本訴部分:上訴人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277、132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3分之10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㈡反訴部分:上訴人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本訴部分:⒈原判決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3分之10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部分,暨本訴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⒊本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㈡反訴部分:⒈原判決第四項關於反訴部分,暨反訴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之房屋(包含附屬停車位編號1號)騰空遷出返還予上訴人;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萬6667元,及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上訴人應自113年3月7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屋予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8333元;⒌反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⒍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系爭房地市價33分之10,依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系爭房地市價為1084萬5974元,則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28萬6659元(0000000010/33=0000000)。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1106萬2641元,則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06萬2641元。上訴人對本訴、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合計為1434萬93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萬51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