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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03號原 告 陳溪泉訴訟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林士煉律師被 告 陳勇志

邱紹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其涉犯恐嚇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2185號判處被告共同犯私行拘禁罪有罪在案,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審理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及刑事判決對被告陳勇志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2萬元部分,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同意本件先行停止訴訟程序,被告邱紹恩對於停止訴訟與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86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