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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0號原 告 洪欽瑞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 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被 告 林瑞結

林良男陳林安品蔡林素眞林克昌林金財尤燦耀林木崇林文崇林文昭林淑芬林肇鴻林瑋恁五路綠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欽瑞特別代理人 林佳生被 告 曾晏儀

林谷樺林榮貴林朝清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香吟被 告 陳雅彥

陳至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