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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柯凰麗

陳宥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儒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