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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寳珠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