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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 告 楊燈雄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複 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楊廖葉(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仲謀(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嘉生(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銀花(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麗珠(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楊蘇雲(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圖(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和(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義贊(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子儀(即楊志雄之繼承人)

楊正雄楊德雄林楊玉美蔡佳穎

指定送達址:彰化縣○○鄉○○路0段 000號楊鎮維

林政諭彭彥婷彭寶瑩楊王淑馨楊義昌 (即楊金輝之繼承人)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再行於114年8月12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另於同年月26日具狀追加被告楊清山,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4年10月1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提供本案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完整被告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按地籍謄本所列登記順序排列裝訂;原告依陳報之地籍謄本,再確認欲分割之土地之所有共有人是否均列名被告,或共有人均列名其上,但卻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併請確認是否追加被告、追加或變更訴之聲明,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前2週,陳報及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