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秋菊被上訴人即被 告 高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783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13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萬487元) 1 利息 670,487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10月13日 (166/365) 6% 18,296.03元 小計 18,296.03元 合計 688,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