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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格明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祺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