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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46號原 告 陳嘉雯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被 告 力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力城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即力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烜訴訟代理人 黃正煒被 告 被告陳嬿如即陳玉卿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72年12月15日以清字第019036號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力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泰纖維公司)業經經濟部民國90年5月23日經商字第09001181280號函核准與力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城實業公司)合併解散登記,力泰纖維公司為消滅公司,力城實業公司為存續公司,力城實業公司又更名為力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泰國際公司),有臺中市政府113年9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572220號函附登記資料及經濟部113年11月20日經授商字第11330201660號函附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卷第87-95、199-235頁),應由力泰國際公司概括承受力泰纖維公司所有權利義務。原告起訴以力泰纖維公司為被告,後更正被告為力泰國際公司,即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被告陳嬿如即陳玉卿(下稱陳嬿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力泰國際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之被繼承人陳賢治所有,陳賢治於112年2月1日死亡,附表編號1-2現登記為原告與訴外人陳仲立共有,附表編號3-6現登記為原告與訴外人陳振聲共有。系爭土地於72年12月15日以清字第019036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86萬元、存續期間自72年12月13日至75年12月12日、設定權利範圍為4801分之2020之抵押權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未行使抵押權,亦未向原告請求清償,訴外人陳賢治應已清償債務。又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5年12月12日,迄今已逾15年消滅時效,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亦應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陳嬿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力泰國際公司於前次期日所為陳述略以:系爭抵押權設定於42年前,目前公司人事已非,找不到積欠貨款的紀錄,這些年來也沒有追討,也沒有得到對方的聯繫任何要求,可以配合不追討也配合塗銷,但所有費用包含辦理的規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等語置辯。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別為伊與訴外人陳仲立、陳振聲共有。

系爭土地於72年12月15日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清償日期為75年12月12日,迄今已逾15年消滅時效,被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抵押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卷第23-47、63-85頁)為證,並有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0日龍地一字第1130008241號函附公務用謄本在卷可佐(見卷第243-247頁),且為被告力泰國際公司所不爭執,另被告陳嬿如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規定甚明。系爭抵押權於72年12月15日設定,登記清償日期為75年12月12日,故自72年12月15日被告已得行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迄至87年12月15日止,本於該債權所生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復未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應消滅,惟土地登記簿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權有所妨害。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821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係指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土地共有人對於違法登記為有定限物權之人,得訴請其塗銷物權登記,以回復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其就共有系爭土地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非法所不許。是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妨害,自無不合。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2-1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2年12月15日 登記字號:清字第019036號 權利人:陳玉卿 債權額比例:186分之132 擔保債權總金額:186萬元 存續期間:75年12月13日至75年12月12日 清償日期:75年12月12日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無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4801分之2020 共同擔保地號:福和段115、115-1、124、124-1、141、141-1 登記次序2-2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2年12月15日 登記字號:清字第019036號 權利人:力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186分之54 擔保債權總金額:186萬元 存續期間:75年12月13日至75年12月12日 清償日期:75年12月12日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無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4801分之2020 共同擔保地號:福和段115、115-1、124、124-1、141、141-1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