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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原 告 台灣阿誠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嵊華被 告 林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289號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車輛移開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