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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87號原 告 邱奕翔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正律師被 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被 告 賴冠瑋

林泰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於上開事件已達成和解,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