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52號上 訴 人 劉雪玉
嚴明智被 上訴人 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