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燈雄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銘峰被 告即反訴被告 楊亦浩
楊亦華楊秉叡楊宗霖楊麗珠楊秋燕楊彩羚楊雅茵王陳玉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紫宸被 告即反訴被告 陳信安
陳建宇王寶沂王寶杰王瑞毅王永俊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紀怡如被 告即反訴被告 王壽仁
楊宗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惠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