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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燈雄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銘峰被 告即反訴被告 楊亦浩

楊亦華楊秉叡楊宗霖楊麗珠楊秋燕楊彩羚楊雅茵王陳玉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紫宸被 告即反訴被告 陳信安

陳建宇王寶沂王寶杰王瑞毅王永俊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紀怡如被 告即反訴被告 王壽仁

楊宗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惠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