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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60號原 告 王聖文被 告 張天鳳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 段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03-28